长春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6执719号
安图县金城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
长春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图县金城商品砼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民终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合同款283,610元、案件受理费6404元及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金。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23,578元(本金283,610元、利息124,788元、迟延履行金4466元、案件受理费6404元、含执行费4250元),该款已支付申请人,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4250元。申请人主张该案执行完毕。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民终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民终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