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83执7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晓娟。
被执行人:长春市芮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桂娟。
申请执行人长春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芮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吉0183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执行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于2022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于2022年1月7日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2022年1月7日向当地有关房屋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目前,被执行人长春市芮德商贸有限公司确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
于2022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孙永德
审判员 梁 湖
审判员 李世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