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民初1865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美区。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8号。
原告***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玉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