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西和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5民初737号
原告:**,男,住西和县。
委托代理人:卢娇娇,西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般代理。
被告: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西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53525375819。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汉源镇北川
法定代表人:黄亚鹏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5387R。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叶军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礼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礼县。
原告**与被告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西和分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与陇南江南华源电力有限公司西和分公司达成和解,原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解成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