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把**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6220号
原告:***,女,194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子),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连福(原告***之子),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原告: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把**之兄),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连福(原告把**之弟),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原告:***,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原告:巴连福,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叶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桃林路132号。
负责人:苏少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把**、***、巴连福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供电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甘0102民初3629号民事裁定,驳回四原告的起诉。四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甘01民终3088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后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0)甘0102民初10306号民事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原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甘01民终2857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
***、把**、***、巴连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移除跨越原告居民房屋的全部四条架空电力线路;2.如被告无法移除线路,请判令被告按照国家标准赔偿原告搬迁费;3.判令被告赔偿违法占用空间期间损失1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位于永登县的房屋是原告一家的产业,早于1953年4月永登县人民政府向原告户主把来喜、支庙莲核发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占地面积为2分亩,约合133.3平方米。把来喜又名巴玉成、巴来西,为原告***的丈夫。把来喜于1993年2月17日去世,把来喜的母亲支庙莲于1969年4月25日去世。原告巴连财、***、巴连福是把来喜与***的婚生儿子。1972年供电部门架设三条高压电力线路跨越原告房屋。离原告屋顶垂直距离不足四米。几十年来原告家人都在精神极度紧张状态下生活,不敢对房屋予以维修和重建。2017年连城镇人民政府通知原告家的房屋被列入危房整改,要求原告重建房屋,排除危险。被告是国有全资电力公司,继承原有国家电力局部门的电网设施。至今涉案线路仍为被告使用和管理。原告***及时向被告反映情况要求被告移除跨越原告居民房屋的全部架空电力线路,被告不顾及民生,不念原告一家几十年来为电力部门所做的无私奉献,拒绝原告的要求,甚至提出无理要求,说如果移除费用要原告自己承担。原告认为,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制定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被告管辖的架空线路违反国家规定跨越原告房屋,依法应予以移除。可见国家法律对老百姓的民生是高度重视和保护的,而被告罔顾法律,也不念原告一家几十年来对供电部门的无私贡献,拒绝移除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本院认为,根据四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因不动产物权保护、相邻关系而引起的争议,本案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中,四原告的房屋位于甘肃省永登县,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由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晨
人民陪审员  唐亚萍
人民陪审员  胡 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