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市供电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2民初196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平凉市。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市供电公司,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94号。    
负责人:冯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灵台县供电公司,地址:甘肃省平凉市东大街108号。    
负责人:范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市供电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灵台县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傅更生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惠玲
书记员    景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