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2民初196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平凉市。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市供电公司,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94号。
负责人:冯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灵台县供电公司,地址:甘肃省平凉市东大街108号。
负责人:范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平凉市供电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灵台县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傅更生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惠玲
书记员 景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