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城民二初字第1158号
原告甘肃中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电建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中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被告兰州电建实业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中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甘肃中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