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南华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城执字第276-6号
申请执行人*森林,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4330),汉族,住**省**市**区**路**房。
委托代理人邓**,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华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路****室。
法定代表人黎**,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森林与被执行人海南华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三亚再审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及(2012)三亚再终字第17-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森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前述17号判决及17-2号裁定,华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森林支付提成款2408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702元由华亚公司承担。据此,华亚公司应支付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为:提成款206998元(已扣除**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森林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亚公司先行支付的3385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7354元、案件受理费16702元及执行费3005元。
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5月28日,华亚公司向本院当事人账户转入226705元(该款包括提成款206998元、案件受理费16702元,执行费3005元)。同年7月15日,本院已将其中的183403.73元向*森林支付,3005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尚余40296.27元在本院账户未支付。因华亚公司未自动履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2014年10月14日,本院从华亚公司设在****银行账户中扣划了17354元。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金额已执行到位,符合执行完毕情形,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尚余在本院当事人案款专用账户的海南华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存款40296.27元及本院扣划的海南华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54元(合计57650.2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森林,用以清偿本案剩余债务。
二、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三亚再审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及(2012)三亚再终字第17-2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官静敏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