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04民初400之4号
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东
人民陪审员*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