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304执保133号
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以(2017)川0304执保76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万元。现因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4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7)川0304执保76号执行裁定书对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价值203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