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304执保76号
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4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华能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甘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3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鸣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