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侨恩创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南分院重庆特钢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18249号
原告:**,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南分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8号附1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0069402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特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欣阳广场G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森堡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8号附13号自然层第十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46706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铁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南分院、重庆特钢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森堡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