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侨恩创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贵州华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侨恩创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6民终1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华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原农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肖玉华,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侨恩创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
法定代表人:陈昌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晓武,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紫刚,重庆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华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侨恩创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7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7民初1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华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唐正洪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熊亚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祖延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