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侨恩创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侨恩创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御凤天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7执120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侨恩创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39489072。
法定代表人:陈昌松,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易华擎,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御***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土溪镇大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DKN722W(1-1)。
法定代表人:陈士进,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7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重庆侨恩创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御***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92,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45元,承担执行申请费4,289元。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2、经网络查询金融机构和财富通、支付宝等,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3、经网络查询车辆、公司企业、保险、股权登记、税务登记、不动产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经查询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凤冈县彰教工业园区内的厂房、宿舍楼等财产,已在本院另案中拍卖、变卖,一拍结束后,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愿接受以物抵债;5、到当地基层组织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6、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已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进行惩戒;7、向申请执行人公开了执行情况和被执行人财产信息,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书面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胜   辉
审判员 钱省旭审判员李贤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   梨   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