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侨恩创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大旗壹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侨恩创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5民初9518号 原告:成都大旗壹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10楼10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4Y46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侨恩创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394890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大旗壹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旗科技公司)与被告重庆侨恩创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恩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旗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侨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旗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侨恩公司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3.85%为标准,自2021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全部汇票金额付清为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侨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3日,原告通过背书转让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后该票据被拒付,侨恩公司为背书人,原告为维护己方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票据金额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 被告侨恩公司辩称,票据金额30万元认可,该票据是恒大关联公司开具的,因恒大集团处于债务危机中,未能对票据进行清偿,我司也有很多涉及恒大票据未能清偿,因此暂时无力对票据清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4月26日,贵州恒大港城云栖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云栖公司)出具票据号码为230270104712620210426908594311的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恒大云栖公司,收款人为侨恩公司,票据金额为3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6日,承兑信息载明“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能否转让处载明“可以转让”。票据背书转让及支付情况:2021年4月29日,侨恩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重庆零零三文化传媒中心;2021年6月15日,重庆零零三文化传媒中心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四川颠三图文设计有限公司;2021年6月23日,四川颠三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大旗科技公司;大旗科技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提示付款被拒付。大旗科技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侨恩公司发出追索通知,操作状态为对方未签收。 大旗科技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恒大云栖公司发出《行使追索权通知函》,并通过EMS向**进行了邮递。 庭审中,大旗科技公司陈述,起诉后,侨恩公司未支付过票据款项。 以上事实,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恒大云栖公司出具的案涉票据形式完备、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侨恩公司、重庆零零三文化传媒中心、四川颠三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大旗科技公司的背书连续且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大旗科技公司作为案涉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在案涉票据到期日十日内提示付款被拒付后,有权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并要求其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和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故大旗科技公司主张侨恩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本院支持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汇票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侨恩创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大旗壹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0万元及利息(以尚欠汇票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成都大旗壹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重庆侨恩创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