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弘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赤水市弘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赤水市恒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381执37号
申请人:赤水市弘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赤水市西内环路老烟草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继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和平,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赤水市恒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工业大道赤水汽车商贸综合体一期(展厅)4-11号。
法定代表人:向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赤水市恒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赤水市弘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赤水市恒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赤水市恒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正在处理中,暂时不能变现。申请人赤水市弘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1民初2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