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22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麦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胜利街建洲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乃琳,男,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抚顺市顺联管业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华山路地号H01-259。
法定代表人:李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地城供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抚示范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七路以南地块D18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地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抚新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七路以南D18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王成敏,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2-1号楼1单元40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62********。
被执行人:李艳,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2-1号楼1单元40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5********。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2-1号楼1单元40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88********。
申请执行人抚顺麦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顺联管业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辽宁地城供暖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地城热力有限公司、王成敏、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抚顺麦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500000.00元,执行费74900.00元。依据本院作出的判决书扣划抚顺市顺联管业制造安装有限公司400000.00元、扣划辽宁地城供暖设备有限公司3380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王成敏1921000.0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00000.00元。现共计交付抚顺麦瑞贸易有限公司2959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抚顺市顺联管业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辽宁地城供暖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地城热力有限公司、王成敏、李艳、***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抚顺麦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顺联管业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辽宁地城供暖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地城热力有限公司、王成敏、李艳、***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2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日浩
审 判 员 蒙奎军
代理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