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55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段67号。
被执行人:抚顺市顺联管业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26704735527,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华山路地号H01-259。
被执行人: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6612100640,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顺大街北段中科大厦。
被执行人:辽宁地城供暖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5742741158,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七路以南地块D18区。
被执行人:辽宁地城热力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055682504P,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七路以南D18区。
被执行人:王成敏,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李艳,女,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本院在执行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与抚顺市顺联管业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地城供暖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地城热力有限公司、王成敏、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此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404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武 强
审判员 霍万闯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