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执294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陶战钢。 被执行人陶战钢,男,汉族,1959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陶战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30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82847.1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8年4月16日,被执行人深圳市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陶战钢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185489.83元,执行费2642.7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一并缴纳。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305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30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 直 执行员 邢 欣 执行员 **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