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陶战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23305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莲花山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4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79774。
法定代表人万志刚。
委托代理人***,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八路利宝大厦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89928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9年2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10月10日做出(2016)粤0304民初23305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据裁定查封了被告深圳市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99820.88元的财产。涉案案件已于2017年6月调解结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天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99820.88元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徐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