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利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嘉利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兰州万里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229号1单元12楼1204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伟,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万**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万**西村30号。
法定代表人:晁世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卫,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万**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5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5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晓花
审判员赵建华
审判员邱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以轩
书记员赵芙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