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利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嘉利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兰州万里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5民初1230号

原告:甘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229号1单元12楼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75948158B。

法定代表人:高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风,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西村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50910118C。

法定代表人:晁世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9元,减半收取1940元(甘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甘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粉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