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利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嘉利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兰州万里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105民初2235号
原告:甘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229号1单元12楼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75948158B。
法定代表人:高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易,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西村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50910118C。
法定代表人:晁世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宁,男,汉族,1989年5月23日出生,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干事,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卫,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公司)诉被告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兰州**航空机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易、被告兰州**航空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宁、杨新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兰州**航空机电公司立即给付甘肃***公司货款437948.72元;2、要求兰州**航空机电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71897.4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兰州**航空机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甘肃***公司与兰州**航空机电公司系常年合作关系,甘肃***公司常年为兰州**航空机电公司供刀具、刀片等货物,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甘肃***公司为兰州**航空机电公司供刀具、刀片、刀杆等货物计1702429.95元,经甘肃***公司多次催要,兰州**航空机电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并且双方合同约定:“如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的违约金”现兰州**航空机电公司单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兰州**航空机电公司辩称,欠款金额属实,但甘肃***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甘肃***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合同清单、销售清单、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拟证明兰州**航空机电公司与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兰州**航空机电公司拖欠货款437948.72元,并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兰州**航空机电公司向法庭提交证据有: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金结算专用凭证,拟证明兰州**航空机电公司支付货款的事实。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0日,甘肃***公司与兰州**航空机电公司签订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352016SCTY016,该合同价款462080.19元;该合同就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为:货到验收合格后按4:3:3比例付款;该合同就违约责任约定为:如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2017年3月6日,甘肃***公司与兰州**航空机电公司签订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352017SCTY003,该合同价款542950.86元;该合同就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为:货到验收合格后按4:3:3比例付款;该合同就违约责任约定为:如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2017年6月14日,甘肃***公司与兰州**航空机电公司签订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352017SCTY009,该合同价款403345.77元;该合同就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为:货到验收合格后按4:3:3比例付款;该合同就违约责任约定为:如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2017年6月14日,甘肃***公司与兰州**航空机电公司签订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352017SCTY010,该合同价款31220.57元;该合同就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该合同就违约责任约定为:如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2017年11月20日,甘肃***公司与兰州**航空机电公司签订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352017SCTY020,该合同价款237948.72元;该合同就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为:货到验收合格后按4:3:3比例付款;该合同就违约责任约定为: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按期交货。交货期每延长一天,按合同总额的5%缴纳违约金,交货期限超出合同交货期20天的,买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兰州**航空机电公司通过临时采购的方式向甘肃***公司购买零件,具体时间及金额为:2017年5月8日(开出增值税发票时间)金额11734元、2017年6月12日(开出增值税发票时间)金额10897.84元、2017年9月5日(开出增值税发票时间)金额2252元。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当庭确认甘肃***公司向兰州**航空机电公司供货金额为1702429.95元,兰州**航空机电公司已支付货款1264481.23元,尚欠货款437948.72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甘肃***公司诉请,兰州**航空机电公司立即给付甘肃***公司货款437948.72元;兰州**航空机电公司对拖欠甘肃***公司货款的金额表示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甘肃***公司诉请,兰州**航空机电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71897.44元;兰州**航空机电公司辩称,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且利息约定过高;因甘肃***公司与兰州**航空机电公司虽在2016年10月10日、2017年3月6日、2017年6月14日签订的四份合同中对付款期限约定为:货到验收合格后按4:3:3比例付款,经当庭确认双方均不能就上述付款方式进行明确表述,故付款方式属于约定不明,应依照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欠款437948.72元均表述认可,在上述四份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为:如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而2017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编号1352017SCTY020,合同价款237948.72元的买卖合同,及三份临时采购合同均未约定违约责任,兰州**航空机电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甘肃***公司未能就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故本院依据本案的情况酌情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25000元。
综上所述,甘肃***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甘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37948.72元及逾期违约金2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8元,已减半收取4449元,由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管兰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