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同方瑞风空调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东西湖民催字第00003号
申请人广州同方瑞风空调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同方瑞风空调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所持有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广州同方瑞风空调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同方瑞风空调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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