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东辽县华泽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422民初1857号

原告:东辽县华泽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辽县辽河源镇大架山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刘振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爱柱,龙山区南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繁荣路交汇处(御翠豪庭)22146住宅栋608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艳,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崟霄,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辽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东交大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力,负责人。

原告东辽县华泽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辽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辽县华泽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东辽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经本院合法传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辽县华泽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220320元。2、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响应落实中央农村工作精神,依法在涉案地东辽县辽河源镇拉津河陶大院至农发拦河坝地段承包流转了部分农民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种植了18.36亩的中药材苦参已三年生,长势好,丰收在望,市场价格十分可观。而被告在治理小流域工程中,未告知原告的前提下,擅自将施工原材料堆放在药材地里,经过机械碾压将原告的药材全部毁坏,并将农民的土地压实,残留其石头、沙子。原告多次找被告及第三人协商解决,被告及第三人推托至今。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判决。

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当然也就失去了法律适用的基础和前提,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东辽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东辽县华泽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在东辽县辽河源镇拉津河陶大院至农发拦河坝地段承包了东辽县辽河源镇秋硕农业种植合作社土地504亩种植苦参。被告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治理小流域工程中,将施工原材料等堆放在原告部分土地的药材地里,并将土地压实,残留石头、沙子等。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药材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以实地现场被大雪覆盖,无法看到申请人的药材苦参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巨大争议,无法继续进行评估工作为由退回鉴定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工商营业执照一份,原告与东辽县辽河源镇秋硕农业种植合作社土地流转协议一份,证人杜永胜、程国军、张成宝当庭作证笔录各一份,退回鉴定函一份,原告与被告陈述。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自己承包的部分土地被被告堆放沙石并碾压的事实存在,但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的要求,因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鉴定机构因客观原因又无法出具鉴定意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庭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东辽县华泽家庭农场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万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馨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