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延边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民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图们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口岸大街179-2号。
法定代表人:生红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繁荣路交汇处繁荣路项目(御翠豪庭)22/46住宅栋608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臣,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珲春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延边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成  日
审 判 员      金花
审 判 员     咸柱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鲁雪莲
书 记 员     李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