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公主岭市水利局、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84民初4136号
原告:***,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夏邻,系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水利局,住所地:公主岭市西正阳街临河巷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策。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耕,吉林硕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繁荣路交汇处繁荣路项目(御翠豪庭)22/46住宅栋608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艳。
被告:宋忠,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公主岭市水利局、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宋忠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448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 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施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