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84执11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家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84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损失578661.9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05元、执行费84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现在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长 李 顺
审判员 郝建伟
审判员 赵大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