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25执436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隆顺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法定代表人:王子和,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隆顺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