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02民初1064号
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693361XY。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7737238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