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02民初2104号
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77372383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6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邢台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