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