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02民初2105号******
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北东大街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7737238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