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03民初608号
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北东大街385号1号楼五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7737238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石家庄市赵县,现羁押于华山监狱。
被告:***,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籍贯: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赵县被告***哥哥。
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计2,885元,由原告邢台市中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