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泉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保619号

申请人:长沙泉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云集村兔子窝组**。

法定代表人:刘厚泉。

被申请人: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金星中路**新天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61666563M。

法定代表人:刘士兵。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弄**会信用代码:91350000335766948F。

法定代表人:林文进。

申请人长沙泉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泉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长沙泉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泉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南岭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