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宝今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6454号

原告:上海宝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镇东门社区世纪南街1385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牛伟帅,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950号弄15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进,董事长。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进,董事长。

原告上海宝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合同已约定由买方所在地(福州市晋安区)法院管辖,因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事先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从案涉的合同可知,双方已约定因案涉纠纷产生的诉讼应由买方公司所在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建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显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