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宝今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1民初6149号
原告:上海宝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01626883D。
法定代表人:牛伟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垒,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弄**350000335766948F。
法定代表人:林文进。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000158141268N。
法定代表人:林文进。
被告: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001550106684。
法定代表人:陈斌。
原告上海宝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闽0102民初64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宝今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宝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