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银铭建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5930号
原告:广州市银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湖村二队二商巷3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FGK51。
法定代表人:黄活联。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335766948F。
法定代表人:金建国。
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国际机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78489322。
法定代表人:冯兴学。
原告广州市银铭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银铭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银铭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