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天烨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当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122民初188号
原告:***,男,汉族,务工,住四川省三台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波,西藏易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洛桑加措,西藏易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天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海亮颇章37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41508XA。
法定代表人:陈彬彬,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950号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335766948F。
法定代表人:金建国,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西藏天烨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扎 西  白 珍
审判员       旦塔
审判员     央金拉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德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