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银铭建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3263号
原告:广州市银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九湖村二队二商巷3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FGK51。
法定代表人:黄活联。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335766948F。
法定代表人:金建国。
被告: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国际机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78489322。
法定代表人:冯兴学。
原告广州市银铭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银铭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银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志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