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宸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宸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保73号

申请人: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姑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935599703。

法定代表人:晋元龙,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畅,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青莲中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W0RU2G。

法定代表人:周卫卫。

申请人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皖0521民初1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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