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6551号
原告:东莞市澳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某。
委托代理人:吴波,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渊,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盛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东莞市澳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盛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共计人民币1370008.52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承诺如因原告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将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1370008.52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澳森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盛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共计1370008.52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曹 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