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执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乐三路3号40栋2单元1103户。
法定代表人朱振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盛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同心路九九同心工业区一期A1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唐国华,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盛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03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违约金70165元及诉讼费5045元,同时开具退货金额9347.33元增值税发票退货申请单。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6238元(含执行费1028元),增值税发票退货申请单被执行人已自行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61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顺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