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发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发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龙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310号
原告深圳市天发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渔业旧村一巷十六号广福商务大厦202。
法定代表人张斯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志强,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龙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峰区北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黎成庚。
委托代理人陈洁芳,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年发,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发空间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龙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门市新会龙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原、被告的协议管辖无效,本案应由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告系具有膜结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7日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江门龙泉度假酒店温泉池膜结构项目进行膜设计并负责对钢结构、膜结构的制作安装。根据合同约定,涉案合同的标的物系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引动的构筑物;合同主体必须为具有一定资质的法人;涉案合同明显区别于承揽合同,应为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项目合同书》中双方协议管辖的约定违法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贺 琼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