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21执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久兴木业厂。住所地***魏塘镇里泽村茜泾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夏船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苗。
申请执行人***久兴木业厂与被执行人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1民初39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久兴木业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3196元,执行费12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久兴木业厂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自行处分其相应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421执4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超
审判员 徐本一
审判员 黄炎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屠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