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1381执221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1381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朝阳林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1381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