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

北票市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票市泓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票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保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972号11幢西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693858965T。
法定代表人:陈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男,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票市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街二段(盛达大厦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0762757483。
法定代表人:贾艳杰,经理。
被申请人:北票市泓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南山绿岛豪苑东数第36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0TT2X15E。
法定代表人:麻海川,经理。
原告浙江千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票市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票市泓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辽1381民初11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执行,2022年3月22日,本院对(2022)辽1381民初110号之二民事民事裁定内容实施解除保全。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1381民初110号之二民事民事裁定内容解除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明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游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