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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某某陶瓷建材店、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8776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蓬江***陶瓷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江杜东路60号之七、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MA4X2RQR5P。 经营者:***,女,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 被告:广东星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东75号142、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338159334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陶瓷建材店诉被告***、广东星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江门市蓬江***陶瓷建材店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蓬江***陶瓷建材店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陶瓷建材店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2元、保全费396.02元,合计766.04元(已由原告江门市蓬江***陶瓷建材店预付)由原告江门市蓬江***陶瓷建材店负担。 审 判 员  冯  豪  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