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与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润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4民初692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城南开发区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润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文汇南路(农行城南小区)。
法定代表人:何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下西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
被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东路48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润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吉俄热吉
人民陪审员地拉切子
人民陪审员马比木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曲木阿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