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润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4财保9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住越西县。
被申请人: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城南开发区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润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文汇南路(农行城南小区)。
法定代表人:何润,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下西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居民,住资阳市雁江区。
被申请人: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东路484-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被申请人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润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越西书古分理处、依洛分理处及其他营业用房的装饰装修材料款及工程款共计1709917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润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申请人***是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古分理处、依洛分理处工地装饰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现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以上工地的装饰装修材料款及工程价款等共计1709917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凉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向被申请人西昌市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润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装饰装修材料款及工程价款1709917元,冻结金额为1709917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卢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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