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润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5267号
原告:四川润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文汇南路(农行城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0R04W。
法定代表人:黎菊兰,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四川润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润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不服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西市劳人仲案〔2022〕331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2022)川3401民初5170号原告***与被告四川润天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川3401民初517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